【建築法規】《建築法》修法通過,構造不安全強制要求改善。

高雄城中城大火釀嚴重傷亡,引發危老建物公安檢討。行政院會今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新增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經評估檢查應改善者,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屆期未改善者,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可連續處罰,以確保國人居住安全。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指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凡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的特定用途建築物,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學校、商場、量販店等,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單一所有權者,均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

 

現行「建築法」第77條之1,僅規範供公眾使用等合法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政府可視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但卻未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不合格者,加以規範。

 

因此,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新增「構造」安全部分,強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應予以改善。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國內老舊建物數量不斷升高,建物耐震情形亟待加強,為回應各界對居住安全的期待,加強建築物的構造安全,本次修正,有其急迫與必要性。本案送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全文引用至:https://udn.com/news/story/6656/6088143?from=udn-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聯合新聞 / 新聞原標:〈 危老建物體檢,行政院推修法構造不安全強制要求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