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二、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新建公共工程或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受中央政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新建公共工程時,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
(二)災後原地復建。
(三)原構造物範圍內之整建或改善。
(四)已開發場所且經自評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
(五)規劃取得綠建築標章並納入生態範疇相關指標之建築工程。
(六)維護管理相關工程。
八、生態保育措施應考量個案特性、用地空間、水理特性、地形地質條件及安全需求等,因地制宜依迴避、縮小、減輕及補償等四項生態保育策略之優先順序考量及實施,四項保育策略 定義如下:
(一)迴避:迴避負面影響之產生,大尺度之應用包括停止開發計畫、選用替代方案等;較小尺度之應用則包含工程量體及臨時設施物(如施工便道等)之設置應避開有生態保全對象或 生態敏感性較高之區域;施工過程避開動物大量遷徙或繁殖之時間等。
(二)縮小:修改設計縮小工程量體(如縮減車道數、減少路寬等)、施工期間限制臨時設施物對工程周圍環境之影響。
(三)減輕:經過評估工程影響生態環境程度,兼顧工程安全及減輕工程對環境與生態系功能衝擊,因地制宜採取適當之措施,如:保護施工範圍內之既有植被及水域環境、設置臨時動 物通道、研擬可執行之環境回復計畫等,或採對環境生態傷害較小之工法或材料(如大型或小型動物通道之建置、資材自然化、就地取材等)。
(四)補償:為補償工程造成之重要生態損失,以人為方式於他處重建相
似或等同之生態環境,如:於施工後以人工營造手段,加速植生(考量選擇合適當地原生植物)及自然棲地復育。
十二、工程主辦機關應填具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自評表(附表),並檢附檢核事項結果之佐證資料、生態檢核工作所辦理之生態調查、評析、現場勘查、公民參與及保育對策研擬等過程及 結果之文件紀錄。各工程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工程及生態環境特性訂定相關紀錄格式或作業手冊,以利執行。
十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導各工程計畫執行時落實生態檢核:
(一)加強工程全生命週期審核及管控:
1.計畫及規劃設計內容之各審查層級機關應確實審查工程主辦機關生態檢核之自評內容,其中屬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七點應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審議案件者,應依「基本設計審議要項表」項目檢附生態檢核之審查結果。
2.施工階段辦理施工查核時,應將生態檢核列為施工查核重點項目之一。
3.未依照生態檢核程序進行之計畫或發現影響生態環境引發爭議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要求工程主辦機關立即停止,檢討規劃及工程進行,並提出改進作法。
(二)應辦理生態檢核之工程計畫,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統一友善資訊公開平台,應包含下列內容,並將資訊依工程作業階段適時公開:
1.作業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建立之生態檢 核機制、作業手冊、計畫審核及管控機制。
2.個案內容及查詢統計:
(1)個案內容:如各工程計畫內容、規劃設計方案、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含相關附件)、工程預期效益、執行成效及計畫區域致災紀錄等項目。
(2)查詢統計:生態檢核執行成效統計分析資料。
3.資源分享:
(1)教育訓練課程資訊及教材。
(2)落實生態檢核機制、公民參與、採用兼顧安全及營造生態環境工法或作法等之示範案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將前項第二
款所定事項前一年度執行情形,提送工程會備查。
其他資訊,請參見以下網站:http://lawweb.pcc.gov.tw/NewsContent.aspx?id=10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