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明小教室】房東要我出冰箱修理費合理嗎? 【不動產專科】 > 不動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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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也就是說租屋裡的設備基本上都應該要由房東負責,但如果當初簽約時另有約定,設備維修的責任歸屬,那麼就必需按照合約所定的內容走。

在簽屬合約的時候,可以針對需維修的部份,列出是何種設備及哪些部份,再來區分責任,在入住的時候可拍照存證或白紙黑字的記錄設備狀況,雙方各留存一份才比較有保障;如果沒有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