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規範是強制性的嗎?若受地形空間限制做不到怎麼辦?無障礙等效設計 12種常見替代方案

無障礙規範是強制性的嗎?若受地形空間限制做不到怎麼辦?無障礙等效設計 12種常見替代方案

無障礙設計是否強制,是建築師、設計師、營造與業主最常遇到的疑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基準》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都明確規範:多數新建工程、公共建築與使用執照變更案都必須設置無障礙空間與動線。然而許多基地因街廓狹窄、地形高差、既有結構等限制,難以完全依照標準尺寸施作。因此法規允許在「不影響安全與通行公平性」的前提下採用「無障礙等效設計」。本文整理 12 種常見替代方案,協助在法規與現場條件間找到可行解方。
 

無障礙規範是否強制?

是的,「無障礙設施設置標準」屬於強制性規範。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施設計編》第 8 章及內政部公告之《無障礙生活環境設施設置標準》,特定建築物須依法設置無障礙設施,包含:
  • 公共建築物
  • 醫療、長照、福利設施
  • 公共集合住宅
  • 旅館、商場、學校
  • 招待所、展演空間
  • 交通運輸設施(車站、航廈)
只要列在「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建築物類別」,建照審查、使照審查都會查核,未依規定設置不得領取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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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若受地形或空間限制,真的做不到怎麼辦?

台灣法規有提供例外機制,但不能自行判斷,必須提出專業說明。
以下為合法處理方式:

1. 依《建築技術規則》提出「特殊情形」說明(最常用)

若因基地狹小、道路高差、都市計畫限制、法定空間受限等因素無法設置,可由:
  • 建築師
  • 結構技師
  • 無障礙審查專業技師
提出「特殊情形說明書」及替代設計,送主管機關審查。

常見替代方案:

  • 改用平台式升降設備取代坡道
  • 單層使用電梯取代坡道
  • 輔助通道改採室外設置
  • 設置局部可拆式坡板(需符合強度與防滑)
  • 提供等效可達性動線

2. 提出「等效措施」方案(Equivalent Facilitation

法規允許在確保通行權益、功能相同的前提下採取「替代方式」,例如:
  • 在無法設置坡道的地方改採低遲滯升降台
  • 若樓梯寬度不足,可縮短扶手連續長度並加裝補助設施
  • 若通道不足 120 公分,但為單一使用功能,可評估縮減使用區範圍並加設警示標示
等效措施需由 建築師+無障礙審查委員 認定可行。

3. 民國 111 年後,各縣市皆需進行「無障礙審查」

許多縣市已制定自治規章,針對新建建築物:
  • 無障礙廁所
  • 坡道
  • 樓梯扶手
  • 電梯尺寸
  • 通行動線
都會在建照與使照階段進行審查。
若不足規定,主管機關會要求:
  • 補正設計圖
  • 重新調整配置
  • 或提出等效措施報告

4. 老舊建築(既有建築物)可依法採取「改善原則」

對於既有建築物:
  • 無需一次做到全滿足
  • 依《無障礙生活環境改善指引》逐步改善即可
主管機關通常會要求:
  • 優先改善主要動線
  • 一樓應至少設置一間無障礙廁所
  • 若空間極度受限,可增加替代輔具(折疊坡板、升降平台)

5. 旅宿業、商家等若無法改善,需公告「無障礙限制作」

常見於:
  • 老透天
  • 老商業大樓
  • 地下室餐廳
主管機關會要求張貼「無障礙進出不便」公告,但此為不得已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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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等效設計 12種常見替代方案

無障礙規範並非「一定要長得一模一樣」,在受限於 地形、既有建物、老屋更新、基地狹小、樓梯位置固定 的情況下,只要能達到「等效的可通行性與安全性」,即可提出「等效設計」。
以下彙整出目前最常被主管機關接受的 12 種替代方式。

1. 坡道坡度過陡 → 使用「局部平台+短跨坡道」等效

若無法做到 1:12 或 1:8,可改為
  • 縮短坡段
  • 增加休息平台
  • 調整折返方向
    多段短坡形式仍可達到可通行性。

2. 坡道寬度不足 → 採「單側扶手+避讓平台」等效

若基地太窄,坡面寬度無法達 1.2m,可:
  • 改為 90cm~1m 單側扶手
  • 每 5~9m 設避讓平台
    仍可維持通行與安全。

3. 走廊過窄 → 以「會車點/膨大區」等效

走廊若無法全線 1.2–1.5m,可增設:
  • 承辦會車點(1.5×1.5m)
  • 三角膨大空間
  • 門口退縮空間
    提高輪椅通行彈性。

4. 廁間尺寸不足 → 採「L 型移位轉向」等效

若無法做足 1.5×1.5m,可以:
  • L 形轉向
  • 移位式排水配置
  • 透過「門後退縮」增加轉向空間
仍能完成輪椅使用與轉身。

5. 馬桶側向距離不足 → 採「可移式扶手」等效

若側距未達 90cm,可採:
  • 採用 折臂式扶手
  • 增設後方扶手
    主管機關經常接受此方式。

6. 浴室排水坡度不足 → 採「局部乾濕分離」等效

若地坪高程受限,可採:
  • 乾區保持水平
  • 濕區加長排水範圍
    仍可避免輪椅打滑與積水。

7. 門洞不足 → 改為「雙向開門 or 自動門」等效

若門洞無法達 80–90cm,可:
  • 改成外推門
  • 改為自動門
  • 改為折疊門
    只要能確保輪椅順利通過即可。

8. 電梯尺寸無法達規定 → 採「大型升降平台」等效

既有建築常用:
  • 升降平台
  • 斜向升降椅
    取代 110×140cm 電梯車廂。 

9. 樓梯扶手兩側無法設置 → 採「偏側扶手+反光端頭」等效

若樓梯貼牆或無對稱空間,可:
  • 單側扶手加強設計
  • 扶手端頭做反光與導角
    仍達成安全需求。

10. 導盲磚無法連續 → 採「牆面觸覺引導」等效

在狹窄走廊、電扶梯口常用:
  • 牆面觸覺導引
  • 立面資訊板
    作為導盲替代方式。

11. 外廊長度不足 → 採「迂迴通行動線」等效

若外部動線實體空間受限,可:
  • 調整動線路徑
  • 透過轉折或平台擴增空間
    審查時常會接受。

12. 空間高度受限 → 採「局部加深淺坑/縮梁」等效

若無障礙空間高度不足 200cm,可:
  • 局部縮梁
  • 地坪局部下挖
  • 天花局部膨大
    仍可提供安全的淨高通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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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效設計讓無障礙在有限條件中仍可實現

無障礙規範的核心,是讓所有人──包含輪椅、視障、長者與行動不便者──都能安全進出並使用空間。現場常因基地狹小或地形限制而無法完全符合標準,但並不代表無法做到無障礙。
透過等效設計原則,適度調整坡度、動線、扶手、材質、設備或標示,就能在合法範圍內達成相同的功能與安全性。無障礙不是為了應付法規,而是提升空間品質的基本功。只要理解精神並善用替代方案,就能在任何條件下打造真正安全且平等的使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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