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規範是強制性的嗎?若受地形空間限制做不到怎麼辦?無障礙等效設計 12種常見替代方案
無障礙設計是否強制,是建築師、設計師、營造與業主最常遇到的疑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基準》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都明確規範:多數新建工程、公共建築與使用執照變更案都必須設置無障礙空間與動線。然而許多基地因街廓狹窄、地形高差、既有結構等限制,難以完全依照標準尺寸施作。因此法規允許在「不影響安全與通行公平性」的前提下採用「無障礙等效設計」。本文整理 12 種常見替代方案,協助在法規與現場條件間找到可行解方。無障礙規範是否強制?
是的,「無障礙設施設置標準」屬於強制性規範。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施設計編》第 8 章及內政部公告之《無障礙生活環境設施設置標準》,特定建築物須依法設置無障礙設施,包含:- 公共建築物
- 醫療、長照、福利設施
- 公共集合住宅
- 旅館、商場、學校
- 招待所、展演空間
- 交通運輸設施(車站、航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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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若受地形或空間限制,真的做不到怎麼辦?
台灣法規有提供例外機制,但不能自行判斷,必須提出專業說明。以下為合法處理方式:
1. 依《建築技術規則》提出「特殊情形」說明(最常用)
若因基地狹小、道路高差、都市計畫限制、法定空間受限等因素無法設置,可由:- 建築師
- 結構技師
- 無障礙審查專業技師
常見替代方案:
- 改用平台式升降設備取代坡道
- 單層使用電梯取代坡道
- 輔助通道改採室外設置
- 設置局部可拆式坡板(需符合強度與防滑)
- 提供等效可達性動線
2. 提出「等效措施」方案(Equivalent Facilitation)
法規允許在確保通行權益、功能相同的前提下採取「替代方式」,例如:- 在無法設置坡道的地方改採低遲滯升降台
- 若樓梯寬度不足,可縮短扶手連續長度並加裝補助設施
- 若通道不足 120 公分,但為單一使用功能,可評估縮減使用區範圍並加設警示標示
3. 民國 111 年後,各縣市皆需進行「無障礙審查」
許多縣市已制定自治規章,針對新建建築物:- 無障礙廁所
- 坡道
- 樓梯扶手
- 電梯尺寸
- 通行動線
若不足規定,主管機關會要求:
- 補正設計圖
- 重新調整配置
- 或提出等效措施報告
4. 老舊建築(既有建築物)可依法採取「改善原則」
對於既有建築物:- 無需一次做到全滿足
- 依《無障礙生活環境改善指引》逐步改善即可
- 優先改善主要動線
- 一樓應至少設置一間無障礙廁所
- 若空間極度受限,可增加替代輔具(折疊坡板、升降平台)
5. 旅宿業、商家等若無法改善,需公告「無障礙限制作」
常見於:- 老透天
- 老商業大樓
- 地下室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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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等效設計 12種常見替代方案
無障礙規範並非「一定要長得一模一樣」,在受限於 地形、既有建物、老屋更新、基地狹小、樓梯位置固定 的情況下,只要能達到「等效的可通行性與安全性」,即可提出「等效設計」。以下彙整出目前最常被主管機關接受的 12 種替代方式。
1. 坡道坡度過陡 → 使用「局部平台+短跨坡道」等效
若無法做到 1:12 或 1:8,可改為- 縮短坡段
- 增加休息平台
- 調整折返方向
多段短坡形式仍可達到可通行性。
2. 坡道寬度不足 → 採「單側扶手+避讓平台」等效
若基地太窄,坡面寬度無法達 1.2m,可:- 改為 90cm~1m 單側扶手
- 每 5~9m 設避讓平台
仍可維持通行與安全。
3. 走廊過窄 → 以「會車點/膨大區」等效
走廊若無法全線 1.2–1.5m,可增設:- 承辦會車點(1.5×1.5m)
- 三角膨大空間
- 門口退縮空間
提高輪椅通行彈性。
4. 廁間尺寸不足 → 採「L 型移位轉向」等效
若無法做足 1.5×1.5m,可以:- 採 L 形轉向
- 採 移位式排水配置
- 透過「門後退縮」增加轉向空間
5. 馬桶側向距離不足 → 採「可移式扶手」等效
若側距未達 90cm,可採:- 採用 折臂式扶手
- 增設後方扶手
主管機關經常接受此方式。
6. 浴室排水坡度不足 → 採「局部乾濕分離」等效
若地坪高程受限,可採:- 乾區保持水平
- 濕區加長排水範圍
仍可避免輪椅打滑與積水。
7. 門洞不足 → 改為「雙向開門 or 自動門」等效
若門洞無法達 80–90cm,可:- 改成外推門
- 改為自動門
- 改為折疊門
只要能確保輪椅順利通過即可。
8. 電梯尺寸無法達規定 → 採「大型升降平台」等效
既有建築常用:- 升降平台
- 斜向升降椅
取代 110×140cm 電梯車廂。
9. 樓梯扶手兩側無法設置 → 採「偏側扶手+反光端頭」等效
若樓梯貼牆或無對稱空間,可:- 單側扶手加強設計
- 扶手端頭做反光與導角
仍達成安全需求。
10. 導盲磚無法連續 → 採「牆面觸覺引導」等效
在狹窄走廊、電扶梯口常用:- 牆面觸覺導引
- 立面資訊板
作為導盲替代方式。
11. 外廊長度不足 → 採「迂迴通行動線」等效
若外部動線實體空間受限,可:- 調整動線路徑
- 透過轉折或平台擴增空間
審查時常會接受。
12. 空間高度受限 → 採「局部加深淺坑/縮梁」等效
若無障礙空間高度不足 200cm,可:- 局部縮梁
- 地坪局部下挖
- 天花局部膨大
仍可提供安全的淨高通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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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效設計讓無障礙在有限條件中仍可實現
無障礙規範的核心,是讓所有人──包含輪椅、視障、長者與行動不便者──都能安全進出並使用空間。現場常因基地狹小或地形限制而無法完全符合標準,但並不代表無法做到無障礙。透過等效設計原則,適度調整坡度、動線、扶手、材質、設備或標示,就能在合法範圍內達成相同的功能與安全性。無障礙不是為了應付法規,而是提升空間品質的基本功。只要理解精神並善用替代方案,就能在任何條件下打造真正安全且平等的使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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